“個人征信報告修復價格,一條1000元至2000元。如果修復不成功,可以退款。”當你因征信記錄上有逾期信息而發(fā)愁時,恰好有人打出這樣的廣告宣傳,你會相信嗎?在大數據時代,一部分機構或個人在商業(yè)利益的驅使下,利用銀行與征信報告主體的信息差,混淆征信異議、信用修復概念,以“征信洗白”“征信修復”為噱頭,形成一條集征信修復培訓、加盟代理、個人信息售賣于一體的灰色產業(yè)鏈。
近年來,由于信息主體的修復需求旺盛, “征信修復”市場非?;鸨?。而所謂的“征信修復”不是一種正規(guī)的征信權利救濟路徑,并不被法律、法規(guī)和相關監(jiān)管部門認可。盡管《征信業(yè)管理條例》第二十五條賦予了信息主體針對錯誤、遺漏征信信息的異議權,但這種異議只是糾錯程序,對本不該記載的錯誤信息或漏記信息進行修正,而非對信用污點進行事后修復。況且,只有經征信機構核查,確認相關信息確實有誤、遺漏的,才能被予以更正。
然而,一些機構或個人以牟利為目的,把征信異議包裝成商業(yè)性質的征信修復,忽悠信息主體,甚至通過一些違法失信的手段濫用征信異議權利,讓征信異議變了味,走了形。或許,一些信息主體得到了想要的信用修復結果,但這種結果很可能是靠偽造數據、虛構事實、提供虛假材料,甚至是通過惡意投訴、施壓銀行等征信機構得來的。如果因銀行等征信機構審核不嚴、無底線地對投訴讓步“修正”數據或輔助造假,致使有問題的信用被“修復”,那么征信報告或征信懲戒機制就被注入了水分,在某種程度上失去其真實性,征信的公信力也會受到損害。這不僅會影響征信管理秩序、妨礙征信管理公平,也會直接降低征信管理的社會效果,產生一系列負面效應。比如,征信報告被廣泛應用于商業(yè)銀行貸款、申請信用卡、升學就業(yè)、人才引進、積分落戶、高消費等多個領域,一旦問題信用被虛假修復、違規(guī)修復、不當修復,就會給相關應用領域埋下隱患,增加風險,影響到相關環(huán)節(jié)或行為的準確性、公正性、公平性,讓一些人得到不應該得到的機會,享受不該享受的便利。實際上,以弄虛作假、惡意投訴等手段實施“征信修復”的服務機構、個人以及信息主體,已經觸碰了法律底線、誠信底線,不僅可能面臨民事責任、行政處罰責任、刑事責任,還會給己方的信用增添了新的問題和污點。
作為一門生意的“征信修復”很容易對征信構成二次損害,對此,社會各界需嚴加警惕和防范。公民、企業(yè)等信息主體應該增強法律意識、誠信意識,不要走“征信修復”的旁門左道,而要準擇走征信異議的合法路徑。銀行等征信機構有必要加強對征信相關規(guī)則的宣傳,暢通多元化征信異議路徑,引導信息主體合理行使異議救濟權。同時,對信息主體易出現違約問題的還貸、消費等環(huán)節(jié),積極進行風險警示,做好常規(guī)常態(tài)的信息提示,從源頭減少失信行為。相關監(jiān)管部門還應加大對虛假征信修復、違規(guī)征信修復的監(jiān)管查處力度,提高其違法違規(guī)的成本,打掉這一灰色產業(yè)鏈條,為征信管理與應用營造良好的環(huán)境。